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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日期: 2014-12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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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份契约档案分为左、右两部分,右半部分靠右侧是一份同治十二年的转典契约,为手写体,说明立契人王春,将原典周国治的地,转典给竹林堂孙克荣。右半部分靠左侧一段文字为光绪三十年添加的批语,说明王春将土地典与竹林堂孙克荣满30年不赎(同治十二年为1873年,光绪三十年为1904年,期限已满30年),土地归典主孙克荣所有。图片左半部分为印刷体契约的契尾,标明土地归竹林堂孙克荣所有,注明典价为纹银一百六十两,日期为光绪三十年,上面粘附有清丈局颁发的执照,准与土地交由竹林堂孙克荣所有。
天津档案馆保存有清代以来土地契约文书多达两万余件,包括清乾隆年间至民国时期天津市政府办理土地登记注册、纳税等过程中存档的地契,记载的土地交易大部分是天津地区的。天津市档案馆所藏地契中,绝卖契和卖契占了大部分,此外还有裁卖契、典契、当契、永租契、叹加借契、退换契、补契等等。
现存天津的土地契约文书中,典契和当契并不多见。典、当契的格式除了与卖契大体相同的条件外,还要注明典当期限、回赎方式等等。按照民间习惯,典地期满未赎逾30年,土地便归典主所有。民国以后,还出现了由政府统一印制的典契,分“典当田房草契”和“典契”两种,形式略有差别。
我们习惯将“典当”并提,实际上“典”与“当”是有区别的。一般来说,“典”的资本较多,赎期较长,利息较轻,接收不动产和动产抵押,对押款额不加限制;“当”则只接受动产抵押,一般就指“当铺”。“典”是“典权”,急需资金的人把自己的不动产(房屋、土地)“典”给他人占有、使用、收益,并从该人处收取一笔差不多等于卖价的金额,以解决面临的资金困难。因急需资金而交出不动产的一方,称为“出典人”,以支付一笔金额为代价占有该不动产的一方,称为“典权人”,该不动产称为“典物”,支付的金额称为“典价”,典权人所享有的权利,就是“典权”,即因支付典价而对他人(出典人)的不动产进行占有、使用、收益的权利。
对出典人来说,因为是“出典”而非“出卖”,所以出典人仍旧是所有权人,保有典物的所有权。待典期届满时,出典人可以出一笔与典价相同的金额,赎回“典物”,也可以要求典权人再支付一笔相当于典物时价与典价的差额的金额,最终把典物所有权让与占有人。
对典权人来说,取得了对典物的占有、使用、收益权,必要时还有权将典物“出租”或“转典”他人,但不允许将典物出卖。典期届满时,如果出典人赎回典物,则典权人可以取回当年所支付给出典人的“典价”,如果出典人无力赎回,则典权人只需要再支付一笔相当于典物时价与典价的差额的金额,即可最终获得典物的所有权。
民间土地契约中,交易人大多署实名,也有署堂名的。契约一般主要明确卖方的责任,其中最主要的一项就是签约后如有卖方亲族或相邻土地业主“争竞”干预,要由卖主负责解决,这已成为交易后卖主承担的一项主要责任。
“中人”是各种交易中的重要角色。按照当时的民事习惯,田宅买卖租赁均要有居间者,即“中人”。“中人”的责任是“说合”,包括交易价格的确定、交易地产的确认、价银的支付、契约的签立等,“中人”都要在场。法律上,“中人”只有作证的责任。在不动产交易签订草契后,并没有任何抵押物,“中人”成了保证交易安全的重要角色。
关于交易土地的状况,除了土地名称、坐落,契中大都要注明土地的面积和弓口、四至。面积的丈量单位多采用亩、分、厘、毫、丝、忽、微。弓口用于测量土地四边的长度,1弓相当于5尺。四至是指土地东南西北四面的界限,一般是以邻地业主或公共道路、沟壑为指称。面积是计算地价的依据,弓口四至则通过土地的可量度边长以及与四邻的空间关系,来表明土地的确切位置和大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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